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雇主责任险同人意险的区别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是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没有限额)、职业性疾病给付、误工费;意外险**的是雇员在24小时内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一般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有限额)。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意外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雇主;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雇员的生命或身体。
(4)保额确定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雇员的工资,保险费按照雇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总和乘上不同工种的相应费率进行计算;意外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给员工上了工伤保险还需要买雇主责任险吗?
工伤保险是在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和基本生活**等。职工发生工伤时,除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部分还是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支付,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基金等。
工伤保险赔偿所经环节较多,工伤认定、评残等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赔偿期限通常较长。
雇主责任险从雇主权益角度出发,能转嫁企业对员工应负的责任风险,完全对应解决企业需求。雇主责任险可以提供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职业病赔偿、诉讼费用等各种**,有效地转嫁企业用工风险。
雇主责任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未致残事故的认定也较简单,通常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即可,赔偿期限通常较短。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在赔付方面冲突吗?
如果用人单位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增加员工福利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则可与保险公司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
保险期限
*五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赔偿处理
*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 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 以该等级中的较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条 为了**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二条*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三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较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
境,包括前往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闽台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
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 不包括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闽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七条*(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较低工资标准计算,
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其他事项
*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二十一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十二条 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