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同人意险的区别
(1)保险责任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是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没有限额)、职业性疾病给付、误工费;意外险**的是雇员在24小时内遭受意外伤害,赔付项目一般为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有限额)。
(2)投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基本采用不记名投保;意外险一般必须采用记名的投保方式。
(3)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雇主;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雇员的生命或身体。
(4)保额确定方式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雇员的工资,保险费按照雇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总和乘上不同工种的相应费率进行计算;意外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较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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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条 为了**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二条*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三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较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