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上了工伤保险还需要买雇主责任险吗?
工伤保险是在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和基本生活**等。职工发生工伤时,除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一部分还是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支付,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基金等。
工伤保险赔偿所经环节较多,工伤认定、评残等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赔偿期限通常较长。
雇主责任险从雇主权益角度出发,能转嫁企业对员工应负的责任风险,完全对应解决企业需求。雇主责任险可以提供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职业病赔偿、诉讼费用等各种**,有效地转嫁企业用工风险。
雇主责任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未致残事故的认定也较简单,通常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即可,赔偿期限通常较短。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在赔付方面冲突吗?
如果用人单位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增加员工福利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则可与保险公司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
2008年5月6日,劳动和社会**局就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补充说明。其中有一条对于写字楼的上班族意义重大——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做了解释: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因为坐公司班车、自驾车,还是乘公车,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了伤你就可请求工伤认定。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那么它们是否真的相同的呢?
1.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
2.**的范围不同
①对职业病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②对*三人侵权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3.**的期间不同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或者**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或者**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5.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虽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同一个企业甚至是同一条船的人,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6.保险受益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与他有利害关系的*三人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那么被*的人是保险受益人;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员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雇员的赔偿后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时*了受益人的,那么被*的人就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由于雇员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此,雇员不能**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7.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
事故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请求事故赔偿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赔偿金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或者支付给雇主*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赔偿金,不能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低于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只在雇主与雇员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额赔偿,否则雇主就属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过了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不赔偿**出的部分或者**出赔偿约定以外的损失,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也就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制。
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业、高危行业等。业内人士认为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力维护**、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公共管理效能,企业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
保险期限
*五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赔偿处理
*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 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 以该等级中的较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较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其他事项
*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二十一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十二条 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