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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较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八条 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九条 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
(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
*十二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十五条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十六条 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十二条至*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雇主责任险都保什么?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简单点来讲,就是如果你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风险,公司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诉讼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保额进行赔偿。
雇主责任险包含: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工伤医疗费用、雇主的诉讼费用等。
另外雇主责任保险还有几项附加责任:
1.附加雇员*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对*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与职业相关的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或者经济补偿的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