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6日,劳动和社会**局就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补充说明。其中有一条对于写字楼的上班族意义重大——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做了解释: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因为坐公司班车、自驾车,还是乘公车,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了伤你就可请求工伤认定。
哪些责任范畴是雇主责任险所**的?1、一定是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
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所受伤害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从事与其相应职务无关的业务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予负责。
2、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且系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使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职业性疾病必须是与员工现在从事的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且系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其他职业病或疾病,保险人不予负责。
3、在1、2条件下,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
该项费用的支出以员工遭受前述两项事故而致伤、残为条件,在该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4、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且必须是合理的、范围内的。
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所聘用员工支付的诉讼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是用于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或诉讼案件,且是合理的诉诸法律而支出的额外费用。